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以学校或单位名义购置的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均纳入公车管理的范围。
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和私自外借公务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三、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公车一律封存,并在本单位集中停放。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用车的,必须履行使用车辆登记和审批程序。
四、健全本单位(部门)公车使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并明确专人负责。
五、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严禁驾驶员私用公车或将公车交由其他人员驾驶。
六、纪委监察处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或因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
附:单位(部门)现有公务车辆登记表.doc
校纪委
2015年9月14日
版权所有 © 河北师范大学 纪委监察处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0号 邮政编码:050024 冀ICP备18011017号-3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6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