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工作研究 工作研究

依法调取 准确锁定关键证据

发布时间:2018-06-06 浏览次数:0次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用好监察权限中的"可以"系列报道③

依法调取 准确锁定关键证据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调取,是这起案件中我们频繁使用的一项调查措施,也是顺利取得突破的关键。”不久前的一天,已过下午6点,福建省德化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干部陈腾龙依然坐在办公室里,一手捧着监察法,一手指向第二十五条关于监察机关运用调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规定,颇有感触地对记者说。

今年初,在该县纪委监委查办的某国有企业两名财务人员涉嫌贪污公款案件中,审查调查组调取的相关书证材料多达1000多份,揭开了两名涉案人员贪污行为的“真面目”。

这起案件中,两名被调查人采取伪造公司会计资料、仿冒笔迹签批等方式套取、私分公款,尽管被留置后积极配合调查,但由于作案时间长、次数多、金额巨大,他们已经不能全部记清,单凭口供无法全部认定每一次贪污的时间、数额等事实。

为了全面查清贪污金额,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审查调查组决定采取调取等措施展开调查。调取不能“任性而为”。每一次调取,德化县纪委监委都按照福建省纪委监委制定的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进行,严格遵守调取措施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审批流程、具体要求等方面规定。“比如调取前,案件承办室要填写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经分管领导或协管领导审批;开展工作时,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2人以上进行。”陈腾龙说。

回忆起首次到案发单位调取财务凭证的场景,陈腾龙依然记忆犹新。1月中旬的一天,陈腾龙和同事来到该国企,向相关负责人出示工作证、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证件并说明来历。陈腾龙和同事在这名负责人引领下来到财务室摆在他们面前的是堆积如山的会计账目和相关凭证等财务资料。

按照事先确定的调取范围进行筛选、核对、确认,在财务人员的协助下,将近两个小时后,终于从大量的财务资料中收集100多份可能涉案的有关书证。

当天的调取过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在相关负责人的见证下,陈腾龙仔细查点这些财务资料的同时,同事也拿出相机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列出包括这些财务资料名称、数量等信息的调取清单。“清单要小心填写,不要涂改,因为一旦涂改就要重新填写了。”陈腾龙不忘提醒同事。

“请对调取清单进行确认、核对,如无异议请在清单上签字。”完成一系列“规定动作”后,陈腾龙将当场开列的一式两份清单的其中一份交给在场的负责人。

这次调取对固定两名被调查人涉嫌贪污公款证据起到重要作用,成为这起案件查办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审查调查组通过调取书证,同时结合鉴定等调查措施,最终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证实了被调查人仿冒他人笔迹签批和伪造会计资料等行为,确认了每一次贪污的时间、数额等事实。

  “事实证明,依法调查、程序规范,收集的证据才有合法性,结果才能经得起历史检验。”德化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说。(记者 陈金来 通讯员 涂志斌)


版权所有 © 河北师范大学 纪委监察处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0号 邮政编码:050024 冀ICP备18011017号-3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6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