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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实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06 浏览次数:0次 文章来源:

校纪字[2015]5号
 
    为履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目的
    约谈应体现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约谈制度,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提高干部勤政廉政、遵守党纪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自觉性。
    二、约谈对象
    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
    三、约谈方式
    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
    四、约谈种类
    1. 工作约谈。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遵守纪律、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单位(部门)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改进作风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等。
    2. 警示约谈。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存在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问题或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其他问题,进行警示约谈。
    3. 诫勉约谈。约谈对象个人在思想、作风、纪律和廉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但尚不构成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进行诫勉约谈。
    五、约谈适用的情况
    1. 对上级部门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2. 单位(部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不到位,中层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
    3.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比较集中的;
    4. 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其他纪律的;
    5. 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要求,以及中层干部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6. 中层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掩盖、袒护、隐瞒不报的;
    7.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六、约谈程序和要求
    1. 需要集体约谈的,由校纪委进行电话或书面通知;
    2. 需要个别约谈的,由纪委监察处提出约谈建议,报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电话通知约谈对象或向约谈对象送达《纪委约谈通知书》;
    3. 做好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记录,并按规定保存;
    4. 对于在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中指出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在约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问题分析与整改报告,校纪委负责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附件:纪委约谈审批表.doc
          纪委约谈通知书.doc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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